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基本建设的管理,推行科学决策,明确操作程序,搞好基本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陕教发[2001] 95号)、《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陕教资[2005]2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基本建设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是指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及更新改造的房屋改造工程,给排水与供电、供热工程、设备安装等工程。
第三条 基本建设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其内容主要包括:中长期规划、项目建议书(或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资金管理、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
第四条 基本建设管理是指在基本建设全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综合管理工作,其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技术规范,以艰苦奋斗、勤俭建校为方针,以量力而行为原则,以“高效、优质、低耗”为目标,努力提高投资效益,并在工作中积极探索我校基本建设改革的新思路,加强我校基本建设管理队伍的建设。
第五条 学校投资建设的基本建设工程实行统一归口由基建处管理。
第二章 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机构与职能
第六条 学校基本建设按工程量大小分别由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决定:决定学校总体规划、建设选址、土地征用、建筑方案、建设标准、单体立项、年度计划、投资估算、资金来源。根据实际需要,由校长或分管规划、基建的副校长召集会议,研究决定有关问题,形成决议后交基建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落实。
第七条 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编报项目建议书,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提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建设周期、效益评价;编报工程概算、预算和用款计划;在建设全过程中对工程质量和造价进行控制;对工程决算进行初审;按合同约定和审定的工程决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手续;对构建完成、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工程申报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移交手续。
第八条 财务处是学校基建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基建资金和基建财务实施财务管理。执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按每个基建项目单独核算;并按基建资金支出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基建资金的支出,落实筹集基建资金;按规定参与审核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分析基建投资预算的执行状况,会签相关经济合同,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对学校自行采购、库存、领用用于基建项目的设备、材料进行分类核算;及时报送各类基建财务报表,按规定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基建所形成固定资产的登记手续,妥善整理和保管基建财务档案。
第九条 审计处是学校基建财务监督的职能部门。参与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核工程概、预算,审核基建资金的来源,监督相关招投标活动,审核相关经济合同,参与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审核(包括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工程决算。
第十条 监察处作为学校纪检监督的职能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学校基建工程有关的各类事项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前期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基建总体规划、重大项目的设置以及重要设备项目的引进等,均应作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工作由基建处负责,财务处、资产处、审计处等部门配合。
第十二条 基建处按照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搞好校园总体规划并搞好环境评估工作。
校园总体规划经学校批准后,报陕西省教育厅和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审批。
第十三条 重大的项目须组织论证,经学校(必要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立项手续。
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子项目,由基建处负责立项。1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主管校长批准,1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以会议纪要为准)。
第十四条 基建处要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计划,参照已批准的校园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学校基本建设年度计划,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必要时报陕西省教育厅和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基建处应将审批后的基本建设年度计划抄送校审计处、财务处、资产处、监察处等部门。
第十五条 列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编制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由基建处在设计要求基础上进行编制。其他项目一般由使用单位编制。其中50万元以上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应经学校同意后由主管领导签发后下达。
第十六条 基建处按照已批准的年度基建计划,进行拟建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报学校审批后,着手进行初步设计(对大型项目)和施工图设计。
第十七条 凡属学校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其立项计划申报和报建工作由基建处负责。
第四章 工程勘察设计
第十八条 基建处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和类别,负责提供有关原始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勘测、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在委托设计时,要在确保不违反设计规范标准的前提下控制经济指标。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必须按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工程勘察设计审查管理工作由基建处负责组织。
第五章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或由其委托人为组长,监察处、基建处、财务处、资产处、审计处等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工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招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当工程单项合同估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当工程单项合同估价在30万以上200万元以下时,原则上应进行邀请招标。30万元以下的工程,一般应采取协议招标。
第二十三条 参加投标单位的名单,应由招标领导小组组织考察,严格审查其资质、业绩和能力后报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由基建处负责编制与填报,严格按省市招标办的要求办理。凡需保密的材料,相关人员对该材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五条 开标须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人主持,由专家等组成的评标小组进行评定,中标单位的确定最终由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200万元以上的工程由省市招标办公室发中标通知书,学校内部招标的由基建处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30日之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六章 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设备、材料供应等合同。在合同中要明确工程范围、工程量、工程造价、质量、工期、材料、双方责任义务和违约处罚条款、保修期以及付款方式等要求。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原则上采用国家规定的格式合同,也可采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拟定自制的合同。
第二十九条 合同中未尽事宜,需要明确的,经双方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合同。
第三十条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投标时的承诺、图纸答疑纪要与工程相关的文件均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施工合同作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程进度、造价控制审核、工程竣工验收与结算的依据;产品供销合同作为产品质量管理、供货期管理、产品价格确认、交货验收及结算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各类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照学校《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会审会签,以保证合同签订符合法律规定和学校利益不受损害。
第七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项基建工程在开工前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凡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都应具有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等级承担相应的施工项目规模和内容,严禁无证施工或转包施工。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
第三十六条 所有工程项目均需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所管辖的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造价控制、施工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协调施工中出现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对其负责的工程负责,凡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项目工程负责人追究相关施工单位责任,并责成免费返修。对造成损失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所有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有关程序聘请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应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按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等进行严格控制,对工程结算进行初审。
第三十八条 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活动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作业(或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建筑工程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三十九条 工程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其辖管工程设计文件的内容,深入工地加强工程管理和施工现场监督,坚持安全第一,文明施工,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认真做好设备、材料、建筑构配件及分部分项工程等的质量检验工作,控制材料消耗和工程进度,与工程监理密切配合,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协助和处理工程中出现的技术、外协及办理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等方面的问题,同时监督工程监理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第四十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学校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任何人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四十一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前约请基建处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四十二条 所有变更必须征得基建处同意。有关人员在征得上一级领导意见后,签署变更签证文件,批准的权限为:项目现场负责人1000元以内,基建处处长1万元以内,主管校长3万元以内,3万元以上或特殊情况报学校研究。
第四十三条 基建处的所有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一经发现都要及时提出意见,并向有关领导报告。责任事故由责任人承担责任,工作人员发现问题不制止、不反映报告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 基建处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列条件。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由资产处负责接管。
第四十六条 基建处应当按照档案法及学校有关规定要求,及时搜集整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及时向市建委档案馆、校档案室、审计处报送。
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范围及其保修期内,由基建处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并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非保修范围或保修期满后的维修,由管理和使用部门负责。
第八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控制
第四十八条 合理确定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科学拟定设计要求,认真编制设计任务书,选好设计单位。
第四十九条 严格把好图纸会审关,尽力避免由设计失误和错误造成经济损失。
第五十条 设计概预算应严格执行国家及陕西省的相关规定,加强基本建设投资控制,设计概算不得突破投资估算。
第五十一条 工程项目发标前要认真审查图纸,对图纸中暂时无法明确的问题,要做出统一规定,统一标准,避免对招标文件理解的多重性,以致造成合同纠纷。
第五十二条 材料价格管理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内容,在招标时应加强对材料质量、数量和价格的选择,在把好材料质量关的同时,严格控制材料价格。
第五十三条 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对市场价明显低于定额价的项目,应采用将单价包死的做法,对于那些在定额中无子项可套且无价格的项目,应会同审计和使用单位,协商确定价格,或以暂定价(按甲方供材)处理。
第五十四条 凡由甲方认质认价的材料和设备,根据数量由基建处牵头,会同纪委监察处和相关处室组成材料认价小组,负责工程材料、设备的认质认价工作,形成书面纪要,签字盖章后留存基建处,以备报审。
第五十五条 严格管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签证。加强对设计变更的管理,在设计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设计变更必须提出变更原由及其概算,设计变更须经基建处同意;严禁施工单位随意变更、修改图纸;对需签证的项目,要求做到数量正确,避免测量疏忽、重复计算等错误的发生。现场项目负责人要对监理工程师上报的现场签证,进行认真审核,并报处长复审,1万元以上的隐蔽工程,应约请监察、审计部门一起测量签证。现场签证单须有现场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基建处印章留存,以备报审。
第五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按《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基建工程竣工决算审核与审批
第五十七条 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投资额度,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竣工结算,固定资产移交的依据,财务处要落实专人,及时编制。
第五十八条 基本建设建安工程竣工决算在建安工程按规定程序验收合格后进行。有甩尾工程的,其甩尾工程量超过该工程总量5%的,不得进行竣工决算。
第五十九条 建安工程竣工决算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合用价款调整资料以及索赔事项进行,由施工企业编制、基建处初审、审计处委托具有独立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
第六十条 基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由财务处编制,审计处随建安工程决算一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基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包括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两部分,说明书包括工程项目概况、规模和概(预)算变动情况、投资构成、年度计划安排及资金分年到位情况、债权债务清偿、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六十一条 基建工程决算审核执行财政部《会计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预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审核机构在出具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报告时,应附送已审核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第六十二条 基建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分类进行。含财政性资金投入(包括国债资金或国贷资金)的基建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按财政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审批;学校自筹资金的基建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按学校有关项目审批机构审批;其他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按投资项目的要求进行。审批均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财务处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报批。
第十章 建设项目的监督与保障
第六十三条 监察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加强对学校基建管理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对违规、违纪、违法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工会(工会参与的项目)对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工程项目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十五条 审计处要依据有关法律与规定,对基建处对施工单位的工程决算初步审核后的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采取自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全面审核。对重点项目还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
第六十六条 要自觉接受地方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重点基建投资项目要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稽查。在监督和稽查中发现有重大的工程质量问题或隐患的限期进行整改。
第六十七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加强社会监督。在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要将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负责人姓名挂牌公示,基建处处长办公室的电话为学校工程质量举报受理电话。举报人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并促使避免了重大损失的,要予以奖励,严禁任何人采取任何方式对举报人打击报复。
第六十九条 对重大项目的设计方案、招投标情况、设备材料采购情况及其工程造价和工程决算等,按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